2026年3月27日,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犯罪嫌疑人張青民貸款詐騙、張淑民洗錢違法所得沒收一案公開宣判,裁定依法追繳張青民、張淑民二人在塞浦路斯購買的17套房產、7個銀行賬戶內資金及其孳息,返還被害單位。
現(xiàn)場圖。(陜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經審理查明,2011年至2016年,犯罪嫌疑人張青民伙同他人用自制摻鎢假黃金在陜西、河南等四家金融機構辦理黃金質押貸款,造成四家金融機構損失共計人民幣27億余元。同期,張青民指使他人將騙取的銀行資金轉入犯罪嫌疑人張淑民及其控制賬戶,張淑民為掩飾、隱瞞張青民貸款詐騙犯罪所得,陸續(xù)將上述賬戶內資金人民幣14億余元分散轉入洗錢人員賬戶,通過洗錢方式將資金轉移至香港等地,后部分轉入塞浦路斯,用于二人購置房產和存款。2016年5月,二人逃匿境外。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有證據(jù)證明犯罪嫌疑人張青民實施了貸款詐騙犯罪,犯罪嫌疑人張淑民實施了洗錢犯罪,二人逃匿后被通緝一年以上未到案;渭南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沒收的張青民、張淑民在塞浦路斯17套房產和7個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屬于張青民、張淑民實施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單位以外,應予沒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
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立案審查后依法受理本案,并依法發(fā)布公告。六個月公告期內,四家金融機構申請參加訴訟,主張返還被騙資金。2026年3月20日,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犯罪嫌疑人、利害關系人等各方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及各界群眾近30人旁聽了本案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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